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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ant formula standards in Codex
 
高树军 马冠生
  
  婴儿配方食品标准草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的范围、描述(婴儿配方食品的定义等)、基本成分(蛋白质、脂肪、碳水化物、矿物质和维生素的含量等)和质量因素(颗粒大小、纯度要求等)、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卫生、包装材料、分装容量、标签(包括食物名称、成分、营养价值、生产日期,储存条件等)和抽样分析检验等共10个方面。在经过上几届会议对婴儿配方食品标准草案的讨论和修改之后,营养与特殊膳食用食品法典委员会(CCNFSDU)在第21届会议上决定将婴儿配方食品标准修改草案退回到第3步征求意见。在第22届会议上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逐项讨论,并作了如下修改:
  
1 范围
   加拿大代表团认为既然标准仍在修订,有必要考虑对“婴儿喂养声明”进行更新。这一观点得到了一些代表团的支持,但也有一些代表团表示反对。委员会认为,对此声明的修改不是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一些代表团提出将健康婴儿中的“健康”一词删去,认为此标准应满足所有婴儿的需要。加拿大等代表团也强调,作为特殊膳食用途的婴儿配方食品应该达到标准要求,以保证产品在组成、添加剂、污染物和卫生等各方面都达到安全和营养学上的要求;并且认为,必要时可以加入一些具体条款;坦桑尼亚代表团指出,如果从范围中删除特殊膳食食品,在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母乳代用品销售国际法典”的应用性将会被削弱。
   瑞典代表团表示,用于医用的婴儿配方食品不应该包括在该标准中。这一观点得到了其他代表团和EC观察员的支持,他们指出,为了避免和目前“特殊医用目的食品标签和声明”标准相混淆,对特殊医用目的食品标签应进行专门规定。他们还提出,目前特殊医用目的食品的规定中应有这方面的条款。WHO代表团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代表团认为“母乳代用品销售国际法典” 包括了用于替代母乳的所有配方食品,包括了特殊营养和医用需要的婴儿食品,而非专指健康婴儿食品。
   委员会对范围的修订,在此阶段未能得出结论性意见,同意会后由德国牵头会同加拿大、坦桑尼亚和其他感兴趣的代表团及观察员着手准备提出有关特殊医用目的婴儿配方食品的当前标准的讨论稿。如有必要,其它的相关标准也可以列入讨论的内容,供下次会议讨论。
   委员会对引用有关“世界卫生大会(WHA)决议”的必要性有着很大的争议。有几个代表团提出从公共卫生重要性的角度考虑,他们赞同参考这一决议,但是他们反对引用“WHA决议”,因为这样就意味着该决议将自动纳入本标准中,而失去了审视其内容的机会。有些代表团认为应提及此决议,因为这项决议是促进母乳喂养和预防有害婴儿健康的行为的基础,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更为重要。他们指出这些决议已众所周知,并已被WHO成员国所接受,因此在标准中提及不会有任何困难。美国的代表团提议,对保留引用“WHA决议”应加上“迄今为止”字样,以便成员国能够在下届会议前仔细考虑。作为一种折中的方案,委员会同意了这一提议,并指出这一问题有待进一步考虑。
  
2 描述
   一些代表团以及观察员提议应该参照出生后头6个月婴儿营养需求来描述或定义婴儿配方食品,以代替原来的“婴儿配方食品能够提供充足的营养,食用后可以促进婴儿正常生长和发育...”的说法,因为这样可以与母乳喂养期对应起来。有些代表团表示,其国家根据 “母乳代用品销售国际法典” 制定的立法特别提及了头6个月。而有些代表团则提出用“出生后4~6个月”,因为这才与其本国实际相符。
   其他代表团也指出,婴儿配方食品的概念应该具有靠其“本身”就可以满足婴儿营养需要的重要涵义,应该保留。委员会未能就此取得一致意见,因而保留了上述的原有说法,但对婴儿年龄和营养需要加括号供进一步讨论。
  
3 基本成分和质量因素
   印度代表团提出,限定婴儿配方食品的基本成分为奶类制品。
   由于时间的限制、有关食品的条款以及收到大量技术方面的建议,在本次会议中不可能对婴儿配方食品的基本成分进行详细评议,同意组成一个工作组,通过电子邮件将所收到的建议准备出一修订稿在下次会议中讨论。参加此工作组的(包括中国在内)有23个国家及3个国际组织。
  
4 添加剂
   根据上届会议的决定,荷兰代表团工作组提出了一份添加剂名单供本次会议讨论。而印度代表团认为婴儿配方食品不需用添加剂,应将此节全部删除。委员会秘书处提出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与本节添加剂有不一致处,需进一步考虑。委员会认为由于时间限制,决定此条款仍加上括号,下次会议进一步讨论。
  
5 污染物
   委员会就“不得含有有害物质”交换了意见,认为从科学的角度上不可能保证任何产品不含有有害物质及农药残留。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对农药残留限量有规定,应予采用。关于其它污染物,委员会同意改为“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的量”,从而与CAC提出的限量标准一致,也可以与其它商业标准一致。
  
6 卫生
   委员会同意采用经第23届法典委员会大会通过的和包括在程序手册第11版中有关卫生的条款。
  
7 标签
   委员会同意,在以牛奶为蛋白质唯一来源时,可以使用“婴儿配方食品以牛奶为基础”来替代“90%牛乳蛋白质”。
   一些代表团提出,配方食品是否为奶制品必须用标签标出,特别是要写明具有过敏体质婴儿食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此外,有的代表团提出这点也适用于大豆配方食品,委员会对此未达成一致意见。
   EC的观察员提出,由于食物标签委员会对其定义仍然在考虑之中,因此应将健康声明删除。委员会表示仍在考虑把特殊医用目的的食品包括在标准中,目前没有作出结论,有待进一步考虑。
   委员会对有关铁声明的条款交换了意见,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有关铁的最低量和最高量应作进一步讨论。
   委员会一致认为,有必要保证标签的内容不会防碍母乳喂养;因此,需要加上一些母乳喂养必要性的阐述。然而,对“母乳可以抵抗腹泻和其他疾病”等问题提法的意见不一。一些代表团认为这是额外的健康声明,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但一些代表团引用WHO的决议,认为母乳在这方面具有促进健康的作用。由于意见不能统一,决定将这一部分仍加括号供今后讨论。
   委员会同意墨西哥等国家代表团提出的为了防止污染每次喂养后的残留配方食品应丢弃的警告声明。
   美国分析化学协会(AOAC)观察员建议已被AOAC采用的关于胆碱和维生素K的检测方法纳入此标准。委员会表示同意,但要报分析方法和采样法典委员会(CCMAS)以最后确认。
   委员会将这次会议修改的婴儿配方食品标准草案退至第3步以在下次会议进一步讨论。